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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实施方案、可研报告、规划设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时间:2023-08-08 16:03点击量:

 

 使用林地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使用林地公示材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34号)规定“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6)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使用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且符合下列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①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③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⑨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第②、③、⑦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6、未批先用林地的需查处项目,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查处后,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7.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公司涉及业务 


(1)防洪评价、防洪除涝规划、区域防洪影响评估;

(2)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水资源评估;

(3)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验收、水土保持规划、区域水土保持评估;

(4)水功能区划、水源地保护区划、流域污染治理方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5)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价、节水型单位(企业)技术服务、节水型城市(社会、县域)技术服务;

(6)项目使用林地勘测及可行性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整理方案;

(7)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8)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区域能源评估;

(9)水利工程设计等业务。

公司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还取得AAA级信用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联系方式 


        华盛(山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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