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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影响评价
时间:2023-08-08 16:01点击量:

 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1)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4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它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包括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汽车动力补充站,机动车检测站等;

(3)物流中心、商贸中心、批发交易市场等建设项目;

(4)配建停车位100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场馆和园林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

(5)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6)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2)评价范围与年限;

(3)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包括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等;

(4)现状交通分析;

(5)交通需求预测: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6)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7)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

(8)结论及建议。

 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并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审,未按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论证小组,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准建、停建、缓建和改建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3)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论证审查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文件。

(4)若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认为不合格,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审查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报审。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的最终结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公司涉及业务 


(1)防洪评价、防洪除涝规划、区域防洪影响评估;

(2)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水资源评估;

(3)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验收、水土保持规划、区域水土保持评估;

(4)水功能区划、水源地保护区划、流域污染治理方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5)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价、节水型单位(企业)技术服务、节水型城市(社会、县域)技术服务;

(6)项目使用林地勘测及可行性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整理方案;

(7)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8)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区域能源评估;

(9)水利工程设计等业务。

   公司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还取得AAA级信用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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